一周新政,中小企业应关注这些政策
上周,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不少新政策。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多项降费措施落地,将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摘录部分政策,方便中小企业阅读。
降费政策
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此外,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着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同时,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
第一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措施自4月1日起执行
4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将分两批实施降价措施;第一批降价措施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一批降价措施共包括四项:(一)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二)推进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三)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四)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
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不再报送相关材料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公告发布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行业政策
我国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为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4月19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
公告明确,将废五金类、废船、废汽车压件、冶炼渣、工业来源废塑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
二、将不锈钢废碎料、钛废碎料、木废碎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自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
《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
4月19日,工信部、住建部、国家能源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出加快提升光伏产业智能制造水平,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光伏产业深度融合,鼓励特色行业智能光伏应用,促进我国光伏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到2020年,智能光伏工厂建设成效显着,行业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取得明显进展;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实现突破,支撑光伏智能制造的软件和装备等竞争力显着提升;智能光伏产品供应能力增强并形成品牌效应,“走出去”步伐加快;智能光伏系统建设与运维水平提升并在多领域大规模应用,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解决方案供应商;智能光伏产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人才队伍基本建立,标准体系、检测认证平台等不断完善。
我国将加大多元化资金投入。发挥光伏产业市场化运营充分特点,支持建立智能光伏领域产业发展基金,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形成合作、开放、创新氛围,通过市场机制引导多方资本促进智能光伏产业发展。充分利用中央财政相关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等渠道,推动相关资源集约化整合和精准投放,加大对智能光伏产业扶持力度。
工信部将组织开展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申报工作
4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18年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围绕培育智能产品、深化行业应用、构建支撑体系三个方向,支持一批创新性强、应用效果好的产品和应用项目,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业态和新模式,提升产业支撑能力,推动行业融合与创新发展。
通知明确,工信部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遴选出创新项目并建立项目库,择机予以推广和支持。
交通运输部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加强试点运行监测评估,优化试点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推动完善相关税收保险政策,强化运输安全管理和加强技术创新和经验推广。
通知明确,支持试点企业创新发展。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支持试点企业在城市配送、农村物流、冷链物流等重点物流领域推广无车承运物流模式,鼓励试点企业探索无车承运模式与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共同配送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融合应用的发展路径,培育一批理念创新、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竞争力强的试点企业,引导行业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
通知要求,积极推动相关税收政策落地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省级国税部门的沟通协调,学习借鉴江苏、河南两省的先进经验,充分考虑货车司机分散独立经营的特点,优化创新税收征管理念和模式,推动落实无车承运人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个体运输业户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车承运试点企业代个体运输业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政策。协助税务部门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加强运输业务真实性核验,拓展税务系统网上服务功能,有效降低试点企业税负。
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
近日,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工信部等八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体系、首台套检测评定体系、示范应用体系、政策支撑体系全面形成,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到2025年,重大技术装备综合实力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效满足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
《意见》提出,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应用需求,编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目录,确定研发重点和时序。加强目录执行情况跟踪评估,实施动态调整。根据目录确定的重点,抓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涉及重大技术装备现有专项的实施,在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待启动专项中,进一步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发。
《意见》强调,对首台套产品的核心关键专利申请,依法给予优先审查支持,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增强授权及时性和专利权稳定性。加强首台套产品和技术知识产权战略布局,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围绕首台套产业链和价值链,加快培育高价值专利。鼓励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加强首台套知识产权服务。
根据《意见》,我国将对从事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的企业,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首台套产品,符合现行税收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七批)
近日,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第17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目录包含366款新能源车型,其中纯电动乘用车45款,纯电动客车185款。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校园及周边“五毛食品”整治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校园及周边“五毛食市场品”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自4月14日起开展“五毛食品”整治工作。
《通知》要求,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进行生产加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两超一非”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五毛食品”的“黑窝点”“黑作坊”。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会同公安机关追查涉案产品销售流向,捣毁生产源头,切断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利益链条。
《通知》指出,要加强监督抽检和核查处置。对检验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要督促销售者下架、停止销售、退回或销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被抽样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将不合格食品情况通报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通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开展对生产企业的核查处置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并依法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反倾销
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近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8号)。
公告明确,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30号、2013年第19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
近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38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存在倾销,国内高粱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裁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保证金比率(178.6%)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0079000项下。
初裁后,商务部将继续对本案进行调查并作出最终裁定。商务部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保障各利害关系方的正当程序权利。
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
4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39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
商务部裁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存在倾销,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8年4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措施再调查裁定
4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37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措施再调查裁定。
商务部裁定,在原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进口浆粕的倾销行为导致中国国内浆粕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决定,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18号公告内容实施反倾销措施。
本周政策统计时间:
2018.4.16-2018.4.20
统计范围: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
丨信息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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